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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
印章使用管理规定

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和停用。拟刻制印章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,经院长批准后,按规定的程序申办刻制印章。印章启用前,由党政办公室办理备案和启用登记手续。印章因破损、单位撤销、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回收、声明废止并统一入档封存或销毁。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。

第二条 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,并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用印。印章保管应有安全保障措施,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带出办公室使用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,需经院领导批准,由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现场监印。印章一旦丢失,要立即报告学院,按程序公布作废,并在印章档案中注明。

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,必须审核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,应拒绝用印。使用院级印章时,必须经院级领导批准。院长名章须经院长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。使用各部门的印章时,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。各责任部门(单位)越权用印,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,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;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,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,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外,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。责任人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条 加盖印章应清晰、端正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。对于合同书、协议书等重要文件,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。对于协议书、合同书、公文、授权委托书、证明等文件用印,应做好用印登记,留存用印材料,定期整理,立卷归档。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用印登记并保存相关材料备查。

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拒绝用印:
  1.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;
  2.内容有误的;
  3.涉及个人的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;
  4.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、业务无关的。

第六条 学校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。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校印章,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,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,方可用印。

第七条 对外应使用“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”和“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”印章,除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单位、部门的印章外,其它印章一律不得对外。

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、证件、奖状、证书及纸张上用印。

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,不得伪造印章,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。违反规定者,学校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,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,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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